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旧房加装电梯小区绿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旧房加装电梯小区绿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加装电梯占用绿化要小区2/3业产同意吗?
加装电梯占用场地的,除了该大楼2/3业主同意外,必须得到该场地物业业主100%同意,且要得到受其影响的相关业主100%同意,属于共有财产的,还要得到物业管理和街道居委的一致同意,对于破坏园林设施的,还要报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小区加装电梯需移动绿化树木如何解决?
移动还好,这棵树还在只是移动位置而已,但我们小区为了加装电梯把所有绿化地都填平,把大树砍掉,就为了方便三分之二的人出入,对另外三分之一的人公平公正吗,这个社会还能和谐吗,这个国家还有法律可言吗。
老旧公房安装电梯到底是该不该支持?
当“欲望”和“权益”发生碰撞————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由于高低层业主的利益不同,诉求性质也完全不同。
低层业主是“权益”的诉求,是法律授予,对财产权的保护,法律授予的权益不容侵犯。
高层业主是“欲望”的诉求,是对原上楼方式的一种“改进”;这种“改进”,须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譬如:不能对低层业主的私有财产构成影响;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安全可行、消防绿化、通风***光等要求。
高层业主可以提出“欲望”加梯的诉求,但必须是以协商共识的方式来达成目的。因为加装电梯只是满足了部分人的“欲望”,成为部分受益业主的共有财产,它不属于全体业主,不属于真正的公益项目。
托克维尔说过:“民主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保护少数和个人的权利”。
牺牲“少数人”的权益,来满足“多数人”的欲望,不应为民主社***提倡………!
关于老楼加装电梯网上评论两极,双方乃至***审理都引用了民法典278条,涉及对第七款所述内容的判读,“其实民法典278条(七)的字面意思已经说明了根本不适合用来表决老楼加梯。民法典第278条(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很明确的说了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改建、重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步梯房哪里来的电梯这样的附属设施?”,对于这位网友所表达的观点我十分赞同,至于基层***引用278条判加装电梯一方胜诉的情况的确存在,是否正确?是否应该由最高法释法值得商榷,毕竟民法典推出时间不长,对于加装电梯这个新生事物相关方正确理解和熟练引用相关法条还需时日,相信案例足够多时最高法和人大应该会对相关法条进行释法和修订的……
虽然我不是住这种房子,平心而论不支持装电梯,首先就会造成邻里关系不和谐,电梯前几年可能没什么事,后面肯定会出问题,又侵犯了低层的权益,说没有影响都是忽悠人的,再说政策补贴的钱全部用上需要加装电梯的业主那边,如果把政策补贴的钱给低层的业主,高层的业主还会一门心思搞电梯吗?
老旧公房是什么属性?如果是公有性质,那么加梯是公家考虑的范畴,公告于众就可以了,不需要住家户的同意,所以也谈不上该不该。但如果已经是私有产权,那就必须严格遵守“能装就装、协商一致、自愿原则”的底线!
小区绿地被物业改建成电动车停车棚,是否违规?
小区绿地若是在合同签约范围内、在上房审核绿化率内的,被改为其他用地,就是违法,违反《民法典》《物权法》!
用这个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可以改变原有业主购房合同条约、侵占少数人合法权益,是违法!
因为被侵占人全数加起来也不够三分之一。
被侵占的人基本上是一楼住户。一个楼,有多少层,就只有多少层分之一。现在的楼层哪个不超过三层?若四层楼,那也就四分之一了。更何况都是高层?
无论任何部门,要改变小区购房时原有规划,都必须依法办事。
每一位公民都应享有其购房时小区规划合同上的合法约定。若变更合同,应是与签订合同本人协商,任何人不能随意改变!
请购车人善良一些,当你需要高档消费品时,先去物业了解一下,是否还有空余车位,不要因为你的个人需要,侵占别人应有的利益,违反物权法!制造邻里之间矛盾,破坏原有的邻里和谐!给管理人员增加压力,不惜破坏绿地,违反购房合同,致使产生违法行为!
那些为了一己私利、损人利己的人,当你用道德***别人的时候,先看看自己是不是道德之人!勿以己利,借他人之手,不惜伤害邻居权益,做违法的事!
(个人见解,若有异议,请文明探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旧房加装电梯小区绿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旧房加装电梯小区绿化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