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机关单位绿化管护合同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机关单位绿化管护合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开发商能否擅自更换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2. 当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时,分包合同由谁签订?
  3. 在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中,园林绿化机构如何改革?

开发商能否擅自更换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当然能。只要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小区就一直处于前期物业服务状态,如果需要更换物业公司,当然只能由开发商来进行了。

如果觉得不服气,那就尽快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吧。

机关单位绿化管护合同-机关单位绿化管护合同范本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不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了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已完成了选择物业公司的使命,必须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开发商如果房子没卖完,只能行使部分投票权。

目前,法律上没有直接禁止开发商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规定了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发商在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后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显然是违反了上述义务。因此,开发商对于因其违反义务而造成已签合同购房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这就使得原本只约束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购房者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和购房者都无权单方面解除。

机关单位绿化管护合同-机关单位绿化管护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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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公司的期限是小区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业委会成立后,可以与前期物业公司续签合同,也可以另行选聘物业公司,也可以实行自我管理。

这也就是说,在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成功召开,并且成功选举产业主委员会之前,小区的”***”是属于开发商的,至少是掌握在开发商手里的,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当然有权对小区的公共事务作出决定,而这些决定当然包括更改物业公司,何况,前期物业合同的甲方,也就是开发商,而乙方是前期物业公司。而按照合同内容的常理,乙方肯定是服务于甲方的,而不可能是服务于合同外的第三方。

详细情况,请关注“锐眼说小区”,文章列表里有一篇《小区成立业委会是开发商“***”移交的最低要求》,欢迎共同探讨交流。

机关单位绿化管护合同-机关单位绿化管护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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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施工承包管理模式时,分包合同由谁签订?

此题在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多次出现过;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方不与分包方和供货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这些合同都是由业主方直接签订。所以正确答案是分包单位一般与业主签订合同。但在实践工作中分包单位一般都是与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签订。

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中,园林绿化机构如何改革?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管干分离要求,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养护作业服务逐步推向社会,由社会***配置,一般是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解决干的事;养护管理职责予以保留,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招投标管理、绿化经费管理拨付、制定***方案和管理制度等,解决管的事。

编制人员安置。绿化养护管理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保障,有的地方是差额拨款,其实质上没有经费收入,早就按照国家要求不收取社会绿化费,又因编制长期没有变更的历史原因,财政前按照全额拨付,就是编制“懒得”变更,随着事业单位改革,这些遗留问题都会得到解决。人员安置,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留在改革后的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工勤岗位人员一般进入招标企业,有的地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管理,有的地方保留事业单位身份,按照企业管理,退休退职时仍然按照事业身份退休待遇,显然后一种做法较为人性化,体现了改革的稳定性和以人为本的精神。

回归公益性。有的地方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单位,还具有上级行政机关委托绿化执法的职权,可是***院的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地方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况,显然是自行委托,依据国家法制部门司法解释以及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是不能委托的,自行委托执法法律效率问题大,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随着事业单位改革进入最后两年,事业单位回归公益性,不再具有行政职权,由绿化行政机关履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机关单位绿化管护合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机关单位绿化管护合同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