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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对地笼有什么规定?

国家对地笼有什么规定

根据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地笼属于禁用渔具一般一次投入水中大量的地笼,这里有个细结一定要注意,两边的出口袋一定要找个竹子插水水中,固定在比水位高的地方(这一做法是为了让渔虾可以呼吸增氧不容量死亡)。次日清晨直接“到袋”两头的出口,不需要全部捞出,那种非常费事,如果是甩笼直接提出水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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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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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笼网是常见的串联倒须笼壶,由若干规格相同的刚性框架和网衣构成,连成一体构成笼具,相邻框架间 有倒须网口结构,定置于水域中作业,这种网具网目尺寸小,属于密眼网,对捕获对象选择性差,对幼鱼***破坏严重。

早在1995年农业部发布的《长江渔业***管理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在长江干流及其通江水域中禁止使用这种网具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禁用的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也对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0〕17号)里明确,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地笼,也称作地笼网、地笼王等。手工地笼网适合江河、湖泊、池塘、水库、小溪、浅海水域等使用;主要捕捞小鱼、龙虾、黄鳝、泥鳅、螃蟹等鱼类的一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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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地笼则违法,地笼属于禁用渔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月23日上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在蓬莱召开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会议,并组织涉渔“三无”船舶拆解暨违规渔具销毁现场观摩活动。会议传达了今年经省***同意、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记者获悉,在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伏季休渔期间,我市将严格执行伏季休渔监管政策,健全打击违法捕捞全链条监管机制。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今后,“地笼”渔具被全年禁用,严禁任何人生产和销售“地笼”。

“地笼”渔具将全年禁用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今年的伏季休渔政策为: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山东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全部纳入限额捕捞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自有渔船***捕自繁自养贝类***的,由县级渔业主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在自然海域内***捕天然贝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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