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园绿化苗偷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公园绿化苗偷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入户偷拿花裁问题严重吗?
入户偷拿花栽问题严重吗?首先要友情提醒一下,不管什么原因,什么理由,入户偷花都是非常不道德的,甚至是犯罪行为,一定不能做。针对入户偷花栽的问题是否严重?主要看偷的是什么品种花,如果只是普通花,当然问题不会严重,但如果花是稀有品种,价格较高,那么就有可能会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入户偷拿花栽,问题是出在入户上,拿花还是其他的那要根据所拿物品的价值如何。首先入户就是非法的,理应受到惩罚。其次拿了东西,就构成了入户***。就更应受到制裁了。故不要随便在未经别人允许的前提下擅自户,必竟个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很严重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会被拘留或者负担刑事责任。《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入户偷花载问题严重吗?,说严重就严重,说不严重就不严重,首先这种行为是不道德,不可取的,如果到朋友家看到花喜欢,可以跟朋友商量要一颗,没有必要小偷小摸的,再说你偷的花若果是名贵的花,那别人就会告你让你吃官司,所以不要为一盆花付出付出那么大的代价,不值得
电动车停在小区内被盗,物业监控坏的警察看不到,物业有责任吗?
这种失窃***,物业应负主要责任,业主按月交纳足额的物业费,为了让物业不但能维护小区的安全,还有一些基础设施,比如绿化,监控等。小偷大摇大摆的进小区,在监控下偷走电动车,且监控还是坏的了,说明物业不但没有担负维护小区安全,不让坏人进来的义务,而且也没有担负维护小区基础设施的可用性,从这两方面,小区物业应负主要责任。
谢邀回答。物业有责任,是因为防盗的监控坏了没有及时维修。物业不能保证小区里没有小偷来,业主各自应该做好自己物品保管防范。物业公司的责任是做好监控为破案提供有效的依据,应该知道案发时间,人员,体貌特征,作案过程等,这是小区花钱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也是为物业保安人员提供帮助。
感谢邀请。小区肯定是有责任的,但要要求物业赔偿这就有些困难了,毕竟电动车是私人财产,不是小区的配套设施。这已经属于刑事案件了,归110的管辖范围了!(不知道题主电瓶车有没有教管理费,是否是小区的停车库,如果是在小区停车库被盗,肯定要赔的)但是这种情况物业应当提供当时的录像和保安人员在岗值班情况,监控坏了,保安人员是否知道?是否加强了巡逻?这都是这个物业要完善的!还有就是看看《物业管理合同》以及补充合同里面有没有车辆管理协议。这个物业的连带责任肯定是有的!
谢邀!我的回答是:此类问题应该从多方面看,业主在进户时与物业之间应签有相关管理合同或服务协议,首先看协议条款中是否签有“物业负责业户的电动车保管”这一项,其次是否因为物业设施不完善造成的(小区有没有存车处、有没有监控设施、出入口有没有保安值岗)。三是物业否尽到管理者的义务(保安是否例行巡视,物业是否收取停车费、物业事前有没有做防盗提示、被盗后物业是否积极协助警方查找线索)。四是业户电动车是否按小区要求或规定停放。以上这些是责任划分的最基本条件,以事实为依据,谁的过错大,谁就要承担主要责任。回答完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电动车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被盗,说明物业没有及时发现小区内的盗车人,更没有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致使业主的电动车被盗;小区的监控设备坏了,物业没有能够及时维护、修理、更换,这都说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对由此行为造成的后果应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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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对车位车辆被盗、损坏不负责任大家觉得合理吗?
如果物业尽到巡逻,监控设备正常无死角运行的情况下配合找到破坏者由其承担责任,反之就是物业未尽到份内义务应该承担责任。如果不让物业承担责任的话,很难督促尽到定时巡逻,维护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的义务。
关于住宅小区物业对其管理的停车场车辆被盗、损坏是否负责的问题,这是从来都是有争议的、且没有明确的结果(只是随着汽车价值的降低、物业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的意识增加,这个问题在一二线城市显得不再突出)。而发生车辆被盗、损坏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各地***的审批、指导意识是不同的,需要参照各省高级***的意见、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下面是广东省***的指导意见(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住宅物业服务***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49号)
具体规定如下(指导意见18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专用停车位或者停放在住宅小区的其他车辆收取物业费或者保管费,如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关于有偿保管合同的规定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停放在住宅小区内的车辆没有收取费用,但***取发卡、登记等管理措施的,应当认定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如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的规定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停放在住宅小区内的车辆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取发卡、登记等管理措施,如果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过错程度确定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车辆毁损、丢失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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