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物业给绿化单位联系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物业给绿化单位联系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施工意见登记函是什么?
1.建设单位可向施工许可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登记意见函。
2.申领施工登记意见函时,应提交规划和土地前期意见函、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依法确定的承包材料(施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等任选其一)、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登记及安全查验手续、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
4.对无新增用地的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无需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在前置手续中存在以函代证情况的,在办理施工登记意见函时,无需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对于临时占用土地的管线工程,需提供临时占用协议。
对不涉及道路断面调整的道路改造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在前置手续中存在以函代证情况的,在办理施工登记意见函时,无需提供规划和土地前期意见函中工程规划相关内容。
规划条件通知书哪个部门发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包括的内容:用地情况,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强度率、建筑密度、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建筑面积毛密度,建筑设计要求,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层数、退规划用地边界线距离、建筑间距、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数量、绿化,城市设计要求,市政要求,遵守事项。
园林绿化要做那些资料怎么做?
2.照片。各种照片,有的公司有要求的,比如苗木进场验收过程照这些。还有就是与其他单位发联系函的现场照片,罚款照片,进度照片等等。
3.施工日志。有的公司是由资料员写得,如果没有基本每天都要有施工日志的。
4.机械人工单据。用于付费给机械人工的凭证。
如何承包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是大型基础设施的项目,所以必须***用招标的方式,因此可通过向招标部门投标的方式获得对绿化工程的承包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标函;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心里不满意,可以以不满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吗?
说了这么多,小区物业只要纳入市场竟争,物业按户收费,严禁增加收费项目,小区业主还是能接受的。另外小区内的公共公用地段的所权属小区业主,物业没有所有权。只要明确这些,物业与小区业主的矛盾就得到了解决。
2 、居住小区区域内的绿化养护费用
3、居住小区区域内的秩序维护费用。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小区卫生,也应该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一部分,而对于小区卫生物业睁一眼闭一只眼的行为,明显的存在服务不到位行为,而根据国家新规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今年三月份,***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院令,公布《***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新《条例》新增规定,物业费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取暴力行为。
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如果从权利义务对等,和合同的[_a***_]双方平等的角度来,换一个问题,相信回答的人会是不同的结果。
一、“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心里不满意,可以以服务不满为由拒交物业费吗?”这个问题,如果仅从小区业主而非物业相关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角度回答,相信多数人的回答是:可以,或者应当可以。
二、“小区业主交费不到位,物业公司心里不满意,可以以业主交费不满为由减少物业服务人员,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吗?”相信绝大多数的业主,包括业委会成员,甚至是全部业主的回答都会是“不可以”。
那么,为什么同样的问题,换了角色后,回答的结果就会是相反的呢,完全不同的呢?
从长时间的悟空问答观察,提问者基本上都提的是问题一,或者基本是与问题一相似的提问。按道理,硬币的正反两面是相等的,提问题二的概率也应该一样才对,可为什么没有人提第二个问题呢?
大家想想是为什么呢?难道应当是这样的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物业给绿化单位联系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物业给绿化单位联系函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